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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9-14     访问次数:

 

沈阳药科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实行投票表决制。

第五条  沈阳药科大学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两会合一、代表合一。

第二章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

(二)听取并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   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

(三)听取并审议学校年度行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生活福利问题、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关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六)听取、审议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解释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可当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基层工会为选举单位,在同级党组织和校工会的领导下,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人数按学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0%左右确定。代表应具有广泛性、先进性、代表性。一线教学、科研人员,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代表中女教职工代表、青年教职工、不担任行政职务的高级职称教职工代表、民主党派、少数民族和先进人物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要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坚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主人翁意识强,顾全大局,以身作则,办事公道,坚持原则,成绩突出;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办事,善于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需求;关心学校发展,具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一般为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在下列情况下,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更换、补选或撤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内在校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不变,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离职、退休或者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以上情况由原选举单位报校工会备案并决定是否补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代表职责的,可由选举单位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撤换,并另行补选;

(三)对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违法违纪受到严重处罚处分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由原选举单位撤销其代表资格。撤免、撤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应当事先报学校工会审核和备案,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执行;

(四)遇有其他情况,需要更换、补选的。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认真听取和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与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履职能力,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学校党委同意,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经学校党委同意,由学校工会向代表解释说明。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学校领导、离退休教职工、学校各单位(部门)负责人、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青主要领导,代表团团长、教师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责:

(一)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二)听取、讨论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议程的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等;

(四)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经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后,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执委会委员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委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暨学校工会委员会,执委会委员暨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学校工会主席在闭会期间,以学校工会委员会(执委会)主席身份履行职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召开学校工会委员会(执委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联席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表决须有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联席会议处理事项或者表决事项,其结果必须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按一定范围组成若干代表团,推选出团长1人。

代表团团长在失去代表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递补。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团长的职责:

(一)会议期间,收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团讨论,汇报讨论意见;

(二)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三)组织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参与部门重大问题的决策和监督干部;

(四)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交给的任务。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修改,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生效之日起,同时废止《沈阳药科大学教代会工作制度》(沈药大工发〔201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