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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中层领导干部人选民主推荐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12-29     访问次数:

为提高干部工作民主质量,增强民主推荐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辽委办发201417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民主推荐的基本程序

(一)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二)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谈话推荐、综合分析等程序。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增加公布岗位报名竞聘、与干部本人谈话、竞聘述职述廉等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1.中层干部换届,民主推荐一般按照岗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

1)召开民主推荐会议,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民主推荐票。符合条件的人选较多或人选个人意愿不明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前组织竞聘报名或摸底调研。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会上是否需进行述职述廉报告。

2)个别谈话推荐。党委对会议民主推荐情况分析,差额或等额提出参加谈话推荐人选名单,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3)党委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4)如符合条件人选较多,出现第一次推荐意见不集中等情况,可以差额提出推荐人选名单,进行第二次会议推荐。

2.个别提拔一般按照选拔岗位推荐。

1)个别谈话推荐。公布推荐岗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谈话推荐。

2)会议推荐。党委分析研究对谈话推荐的情况,提出参加会议推荐的人选名单,组织会议推荐。

3)党委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党委认为有必要,可在适当时候与当事人谈话,了解干部本人意愿、征求个人意见或交换意见交流思想。

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

按照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的原则合理确定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

(一)推荐学校内设机构、党群部门、学院书记等中层领导干部,会议民主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党委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1.校级领导;

2.党委委员;

3.副处级以上管理干部;

4.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5.其它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推荐二级学院院长、副院长,会议民主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1.校级领导;

2.党委委员;

3.全院教职工;

4.其它需要参加的人员。

参加个别谈话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参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范围确定,党委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范围可缩小,一般情况下中层干部换届时,不少于50人,个别提拔任用时不少于30人。

三、民主推荐方式

(一)选拔任用干部一般先进行会议民主推荐,再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党委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依据谈话情况,经党委集体研究,提出初步人选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切实把党委的主导作用、民意的基础性作用和人岗相适要求统一起来。

(二)党委综合分析民主推荐的结果,要分类考虑不同人员的推荐意见,可适当重点考虑学校领导班子、了解情况的党委委员、正处级领导干部等推荐人的意见。

确定考察对象

(一)确定考察对象,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票取人。一般情况下,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得票均超过三分之一的干部,可以列为考察对象初步人选。对组织报名竞聘的岗位,如只有一人竞聘,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的得票率超过半数以上的干部,可以列为考察对象初步人选。党委根据人选平时表现和干部队伍结构要求等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对那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真正干事而得票不靠前的干部,要公正对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群众公认度不高;

2.近三年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

3.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4.配偶已移居国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移居国外的;

5.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6.在干部档案审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查、听取纪委监察机关意见、信访举报核查等工作中,发现了不宜列为考察人选的情况;

7.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三)中层领导干部换届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校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部长,对考察人选进行酝酿,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人选名单。个别提拔任职由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五、附则

1.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2.以往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