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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人事派遣暂行办法沈药大校字〔2008〕2号

发布时间:2015-12-29     访问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用人制度改革,建立动态的人员聘用和管理机制,实现人事管理由单一的、封闭式行政管理模式向开放、综合和服务保障模式转变,建立和完善人员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辽宁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省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1]3号),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在省直事业单位开展人事代理工作的通知》(辽人发[2005]142)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事派遣是指学校对新进校的部分人员实行人事档案和劳动关系由人事派遣机构管理,学校与人事派遣人员仅是岗位聘任关系。

第三条 人事派遣人员的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需由辽宁省人才服务中心管理,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不在辽宁省人才服务中心者不予聘用。

第四条 学校组织人事部具体负责人事派遣事务。

第五条 人事派遣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以聘用合同的方式确定聘期内学校与人事派遣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人事派遣对象、内容

第六条 我校实行人事派遣的对象包括:

(一)学校计划录用、调入的所有非教师系列人员及教师系列硕士研究生以下(含硕士研究生)人员;

(二)高层次人才配偶不符合学校录用事业编制人员条件,经学校同意实行人事派遣的人员;

(三)按国家政策接收安置的部队干部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退伍军人(无试用期);

(四)其他需要实行人事派遣的人员。

第七条 学校委托的人事派遣机构实行人事派遣的主要内容:

(一)接收并管理人事派遣人员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办理进市落户手续,并出具各种以档案记载为依据的人事证明;

(二)按有关规定计算人事派遣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调整档案工资,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三)为人事派遣人员发放工资并按国家规定缴纳“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代扣“五险一金”中个人承担部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为人事派遣人员办理因公、因私出国(出境)、报考研究生等各种政审及相关手续;

 (五)办理人事派遣人员辞职、辞退、解聘原工作身份认定手续

 (六)办理人事派遣人员计划生育指标;

(七)学校委托代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人事派遣的工作程序

第八条 学校与派遣机构签订《人事派遣协议书》,建立委托服务关系,明确服务的业务项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人事派遣服务费结算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要根据学校的整体发展规划及本单位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需要,结合本单位现有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按人事派遣方式管理的用人计划,并于每年9月份申报下一年度的计划,由组织人事部汇总后,报学校确定形成下一年度的用人计划。

第十条 组织人事部根据人事派遣人员聘用计划按照学校招聘程序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人事派遣人员须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合格才能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二条 人事派遣人员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与学校签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期限(包括试用期)、双方的权利、义务、待遇以及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签、双方约定的其它条款等。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及特殊情况的约定以《岗位聘用合同》中双方所签协议为准。

第四章   人事派遣人员的管理

十三 人事派遣人员实行聘期管理,聘用合同期限为1-4年,试用期视聘用合同时间长短为1-6个月,试用期时间包含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内按试用期标准发放工资。

第十四条 人事派遣人员实行协议工资制。由学校结合人事派遣人员的学历、职称、职务或技术等级,按照所聘岗位制定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确定“五险一金”的缴费基数。

第十五条  人事派遣人员在校工作期间,学校依照《岗位聘用合同》的约定及学校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人事派遣人员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岗位聘用合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人事派遣人员需将党、团组织关系、工会会员关系转入学校,正常参加学校教职工的党、团组织和工会活动。

第十七条 各用人部门负责人事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培训和考核,加强年度考核,重点做好聘期结束的终期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予以解聘,终期考核结果较差的不再与其续签合同。考核标准及办法参照固定事业编制人员。

第十八条 协议期满或终止后不再续聘者,学校以书面形式通报人事派遣机构,人事派遣人员与学校不再有任何关系。

第十九条 人事派遣人员在试用期内违反学校相关规定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合同自动终止,合同同时终结。

第二十条  符合租住独身教工宿舍条件的人事派遣人员,可申请独身宿舍,由后勤集团公寓中心安排并管理,解除聘任合同后,需退出住宿。

第二十一条 人事派遣人员在校内连续工作满两个聘期或五年以上,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将按一定比例从中择优录用部分人员进入事业编制。

第二十二条 人事派遣人员在聘用期内专业技术职称由人事派遣部门组织评审,学校根据岗位需求择优聘任。协议工资及津贴补贴等待遇按所聘职务等级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人事派遣人员聘期内符合条件者可以参加校内管理干部岗位的竞聘,协议工资及津贴补贴等待遇按所聘职务等级执行。

第二十四条  人事派遣人员聘期内参加除学历培训之外的有关岗位培训按学校有关教职工培训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人事派遣人员在聘期内如果出国(境),或者考取脱产研究生,经双方同意可以提前解除聘任合同。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校或给学校造成一定损失,学校有权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为人事派遣人员办理工作证、图书证等有关证件,解除合同时,上述证件要交回学校。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