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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1-04-09     访问次数:

 

沈阳药科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各学科、专业学位点均须按照本细则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博士、硕士学位。本校设立学校和各学科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章 博士学位

第三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基本要求: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四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课程及考核要求:

关于博士学位课程考试的要求,按照《沈阳药科大学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细则》执行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方可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论文选题应体现创新性、科学性和学术性;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论文内容应能反映作者已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应能反映作者已独立掌握本研究课题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有创造性的见解,取得一定的创新科研成果。

(二)学位论文撰写及所涉及研究内容应该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能体现作者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论文工作开始时间从论文开题时计算)

(三)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要求。引用别人的材料,必须注明出处;利用作者的思想和研究成果时,需加附注。论文格式参考《沈阳药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及格式规范》。

(四博士学位论文一般用中文撰写。凡用外文撰写的学位论文,必须同时提交中文译文。外国留学生可以采用英文撰写学位论文,但必须提交中文摘要。

第六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创新成果要求:

(一)研究生用于申请博士学位的创新成果,应当由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独立完成,以学位论文的形式完整呈现。学位论文是进行学位评定的主要依据。

(二)评价学位论文水平可以学术期刊论文、学术会议论文、专著、专利、研究报告等多种形式的学术成果为重要参考。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结合学科特点,合理设置学位授予的质量标准,并制定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的学术成果的相关要求及认定程序,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体规定应当报学校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  学位的申请、受理与审核

(一)学位的申请: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学院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领取并填写有关学位申请表格,在提交申请表格的同时应按规定提交其他相关材料;

(二)学位申请的受理与审核学院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在自学位申请截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学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格课程成绩其他相关材料学位论文的审核。对决定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理由;对学位申请审核通过的,报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

(一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5人,一般应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其中2位为校外同行专家,校外专家的评阅采用盲审方式,强化学术同行评价对论文的质量审核效果。

(二拟参加答辩的博士研究生需向学位办公室提交学位论文电子版进行盲审评阅,按照《沈阳药科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一)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1.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学术造诣深厚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位专家组成,成员中应包括一名以上的校外专家。

2.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1人,须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负责担任答辩会议记录和起草答辩决议等工作。

3.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二)答辩委员会的职责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严格的学术标准,以及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评审论文时要按照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严格把关,每个委员应预先了解论文的全文或内容摘要,做好提问的准备。根据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答辩进行表决,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

(一)博士论文答辩会流程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论文答辩会,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参加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姓名、导师、专业、学位论文题目等事项。

2.介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学科综合考试结果和科研成果等情况。

3.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

4.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5.休会,答辩委员会讨论答辩情况,商定论文评语,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论文成绩和是否通过答辩的决议,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

6.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论文评语并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二)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涉密论文除外),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对会议内容做详细记录。

(三如果答辩委员会委员不足5人,则不能组织答辩。

(四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半年后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

(五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评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汇总学位申请材料后,不能采取通讯投票方式,必须召开会议,对申请人的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课程学习、科研成果、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认真全面审核,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做出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学位办公室应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审议材料予以审核、整理,并将审核、整理后的材料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上报的博士学位授予材料进行审核。

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博士学位决议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包含硕士和博士)的决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者,逐个逐项审查评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参会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做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校学位委员会做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后,博士学位申请人可在半年后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  缓授学位

凡达到最长学习年限毕业要求经导师审核同意,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未能满足申请博士学位的创新成果要求,可以先行毕业,缓授学位,不列入当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名单。因上述原因暂未授予学位者,应在三年内重新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符合有关申请博士学位的创新成果要求的材料和审议学位的申请,否则,按自动放弃申请资格处理。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说硕士学位,仅包含全日制学术学位及专业学位。同等学力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和答辩要求按《沈阳药科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要求: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科研成果

(三)在科学研究或专门工程技术工作中具有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的课程及考核要求

关于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的具体要求,按照《沈阳药科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沈阳药科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硕士学位论文应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须有较明确的职业(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具备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学位论文应该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工作时间不少于1年(学位论文工作开始时间从论文开题时计算)

(三)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要求。引用别人的材料,必须注明出处;利用合作者的思想和研究成果时,需加附注;论文格式参考沈阳药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基本要求及格式规范》

(四硕士学位论文一般用中文撰写。凡用外文撰写的论文,必须同时提交中文译文,外国留学生可以采用英文撰写学位论文,但必须提交中文摘要。专业学位研究生论文基本要求由学科根据各专业(领域)相应的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要求制定。

第十七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创新成果要求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学科的实际情况,对硕士生提出具体的科研成果要求。应当结合研究生培养目标对学术型研究生和专业型研究生的学术成果予以区别,建立各有侧重的评价标准。如论文内容为基础研究,则重点评价论文的创新水平和科学价值;如论文内容为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则重点评价对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实际贡献,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实现产业化应用的实际效果。

第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的申请、受理审核同本细则第七条。

第十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至少为2人,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评阅人在论文评阅书中应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提出明确意见。

(二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采用两种方式进行,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送审和学校抽选送审。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送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统一组织送审,并负责收集、整理专家评阅意见。

2.学校抽选送审。按照《沈阳药科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

(一)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位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2.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实践经验丰富和有一定学术造诣的不少于5位专家组成,其中应至少有1位相关行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3.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并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1人,须具有讲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

4.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二)答辩委员会的职责

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答辩进行表决,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

(一)硕士论文答辩会流程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论文答辩会,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参加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事项。

2.介绍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成绩、中期考核结果和科研工作等简要情况。

3.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

4.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5.休会,答辩委员会讨论答辩情况,商定论文评语,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论文成绩和是否通过答辩的决议,决议须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

6.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论文评语并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二)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涉密论文除外),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对会议内容做详细记录。

(三如果答辩委员会委员不足5人,则不能组织答辩。

(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的,须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

第二十二条  硕士学位评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汇总学位申请材料后,不能采取通讯投票方式,必须召开会议,对申请人的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课程学习、科研成果、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认真全面审核,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做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学位办公室应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审议材料予以审核、整理,并将审核、整理后的材料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年,成员包括主管教学、科研、研究生工作的校长、副校长、指导研究生教授、副教授等有关人员。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为:

(一)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二)通过硕士学位授予名单;

(三)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五)审定本校有关学位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六)审核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七)做出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和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八)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及研究生教育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学位授予工作需要,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为单位组织若干分科委员会。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为:

(一)审查并做出硕士学位授予决定;

(二)审查并提出博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

(三)审查本学科、专业范围内硕士研究生答辩应聘请的学位论文评阅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讨论、审批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五)做出建议撤销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并提出学位授予及研究生教育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的处理意见。

第五章  复议

第二十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不服,可在决议宣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以及是否有其他明显违法违纪的情形进行审查和做出裁定并送达复议申请人。

第二十  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决定不服,或者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在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或复议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应送达复议申请人。

第二十  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其他

第二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6月、12月分别召开会议讨论授予学位。各级学位授予时间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批准授予学位之日。

第二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应将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公布。

硕士学位证书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颁发,博士学位证书应在经过3个月公示无异议后颁发。在公示期,如有异议者应通过书面形式,向学位办公室反映。由学位办公室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位办公室每年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授予的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名单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学位申请者须将学位论文(纸质版和电子版)提交学校存档。

三十一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应予复议,可以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三十二 本细则经2020821第十四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次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沈阳药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