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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0-20     访问次数:

沈阳药科大学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诚信建设,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弘扬科学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辽科发〔2018〕31 号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深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放管”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辽科发〔2019〕2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目的是健全科学公正的科研诚信体系,

增强求真务实的科研诚信意识,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课题、项目、成果、奖励、荣誉等过程,以及职务评聘和岗位聘用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主要包括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五条 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包括全校师生员工以及以沈阳药科大学名义从事科研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柔性引进及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科研诚信建设

第六条 沈阳药科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全面负责全校科研诚信管理工作。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在与新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同时在人才项目申报、人才荣誉称号申报、职称职务晋升等人才管理方面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

第八条  科研处在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科研创新平台、科技奖励等科研管理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参与实施的科研人员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第九条  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国际交流处等学生管理相关部门在学生培养、教师教学研究等方面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

第十条 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教育应作为教师思政建设和学生思想教育的必要内容。

(一)各部门要加强科研诚信教育预防,在学生入学、员工入职、职称职务晋升和参与科研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各部门要及时开展批评教育。

(二)科研人员要自觉加强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学术诚信等相关法规政策的学习,提高政治站位,切实遵循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三)教师要加强对其指导学生的学术规范和科研诚信教育,对学生实验数据的真实性及其公开发表论文、学位论文等是否符合学术规范、科研诚信的要求进行检查、审核,并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沈阳药科大学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记录科研失信行为,并将其作为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人才计划和评优奖励等方面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科研诚信行为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要坚守底线、严格自律,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

第十三条  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导师增列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将已录用的学术论文一稿多发;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协议书等);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造假。

(九)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十)违反国家和学校有关保护知识产权规定,以不正当方式使用专利,将职务发明据为己有或擅自转让。

(十一)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十二)在科研项目合作中,经审查认定,未按项目合同书(任务书、协议书等)提交约定的成果或内容,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十三)在担任评审专家时,收受他人财物,接受他人托请,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

(十四)其他根据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指定的规则,属于科研失信的行为。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调查并认定科研失信行为,确实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记入“沈阳药科大学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十五条  对科研诚信违规行为人的处罚。根据情节轻重,(1)给予有科研失信行为的学生批评、警告、记过、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等处理,在当年的先进评选,奖学金,学位晋升等申报中实行“一票否决”;(2)给予有科研失信行为的教师通报批评、暂缓职称职务晋升、撤销奖励资格;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理,在当年先进评选、职称职务晋升和科技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项目等申报中实行“一票否决”。此外,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评选先进、晋升职称职务,不得申报科技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项目等。

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职能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科研人员在失信调查和认定阶段具有申辩权。对已认定的失信行为或惩戒处理有异议的,可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