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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章程

发布时间:2023-01-19     访问次数:

沈阳药科大学是我国历史最悠久的综合性药科大学。1931年诞生于中央苏区——江西瑞金,为中国工农红军军医学校;1932年更名为中国工农红军卫生学校;1940年在延安命名为中国医科大学药科;1942年独立为药科学校。解放战争时期迁校至佳木斯市,更名为东北药科学校,1947年更名为东北药科专门学校;1949年迁校至沈阳,原国立沈阳医学院药学系并入,更名为东北药学院,随后并入中国医科大学,改称中国医科大学药学院;1952年再次独立,复名为东北药学院;1955年浙江医学院药学系、山东医学院药学系并入;1956年更名为沈阳药学院;1958年沈阳制药工业学校并入;1994年更名为沈阳药科大学;2002年辽宁省医疗器械学校并入。

沈阳药科大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职能,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现代大学发展规律,秉承“坚忍不拔、药济天下”的沈药精神和“团结、勤奋、求实、创新”校训,深化改革,开放创新,努力建设药学教育领域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研究教学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沈阳药科大学,四字简称“沈阳药大”,二字简称“沈药”。英文译名为Shenyang Pharmaceutical University ,缩写为“SYPU”。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中国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103号。学校设有校本部(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103号,邮编:110016)、南校区(地址:辽宁省本溪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华佗大街26号,邮编:117004)、铁西校区(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11号,邮编:110026)。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学校网址为http://www.syphu.edu.cn。

第四条  学校经国家批准,由辽宁省人民政府举办并管理。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沈阳药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教授治学,加强民主管理,实行信息公开,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  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第二章 办学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九条  学校树立以提高质量为核心的教育发展观,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培养具有人文素养、科学精神、国际视野,富有社会责任感、创新和实践能力的药学专门人才。

第十条 学校突出药学学科的优势和特色,实现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以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学校党委对教材工作负总责,成立教材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国家教材建设相关政策,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负责教材建设、使用、管理、评优、审核等工作事宜。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依规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面向社会依法依规自主公开招聘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等各类人员;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体系与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学生

二十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及服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就业、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给予充分关心和必要帮助。学校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学校依法建立学生权益保护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员工组成。进一步加强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以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引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全面提升,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国家政策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任职实行聘任制管理。教职工接受学校任职聘任后上岗工作。

学校聘任教职工的主要制度有:

(一)教师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管理岗位职务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工勤技能岗位职务聘任制度。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表现突出可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爱岗敬业,尽职尽责;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尊重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 学校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  学校为教职工参加进修培训,开展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三十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或者解聘、晋升或者降级、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党委决策机构为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在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职权。

   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沈阳药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学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七)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及科研平台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

(七)高层次人才引进标准,专职教师选调标准,兼职教师聘任标准;

(八)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交由学术委员会进行审定:

(一)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学校认为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作出下列决策前,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作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到会委员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的学位评定、授予等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

(二)通过硕士学位授予名单;

(三)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四)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五)审定本校有关学位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六)审核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七)做出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和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八)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及研究生教育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与学位相关的决定或决议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其他决议或决定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其组织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学校设置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据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共青团沈阳药科大学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四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可下设系、教研室、所、中心等教学和研究机构。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

第四十五条  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等工作;

(二)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教学、科研、管理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制定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三)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享有学校授权范围内的资源配置权;

(四)开展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与平台建设;

(五)负责学院教职工的管理、考核及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六)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六条  学院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和院长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学院党组织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学院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单位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院长应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报告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党政联席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其他机构,依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经费、财务与资产

第五十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科研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力争办学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校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经济责任、财务信息披露等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十七条  学校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置校友会。学校以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发展事业,鼓励校友参与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校友会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辽宁省沈阳药科大学教育基金会,接受校友和社会捐赠,募集资金,增加办学资源,支持和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六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政产学研用合作,充分发挥智囊团和思想库作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研究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为由校名、校名英译、学校主楼、建校时间和翻开的书本组成的圆形徽标。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三条  校训为“团结、勤奋、求实、创新”。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歌为《北国药苑永远是春天》,胡宏伟作词,潘兆和作曲。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正中印有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六十六 学校校庆日是11月20日。校庆年为学校成立逢十周年。


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审定,校长签发,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沈阳药科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