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 正文

沈阳药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3-07     访问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大力推进我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在读研究生专心完成学业,在科研中取得成就,根据财政部、教育部、辽宁省教育厅的统一要求,设立沈阳药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社会各界在我校设立多项冠名奖学金(统称为“专项奖学金”)。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研究生专项奖学金由企业、社会或个人捐助设立。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可连续获得,国家奖学金与专项奖学金、学院奖学金同一年度不可兼得,同一人申报并获得奖项后不得再使用同一文章继续申报。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研究生专项奖学金奖励标准以签订协议为准。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专项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基本学制范围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博士和硕士研究生,申请人需将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入我校,其他类别研究生除外;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心理健康,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5.学习成绩优异,学风端正,学习勤奋刻苦,扎实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知识,博士研究生和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按规定修满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学分且成绩合格即可其他硕士研究生学位必修课(公共课+核心课)考试的平均学分绩须达到本年级排名前60%

6.学生在德育建设、学术研究、学科及创新创业竞赛、创新发明、文体竞赛等方面表现突出,满足以下标准至少一项:

1)德育建设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诚实守信、服务社会和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或获省级以上个人荣誉称号;

2)学术研究取得显著成果,在学院认定的期刊目录内发表以沈阳药科大学为第一通讯单位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

3)学科及创新创业竞赛成绩显著,在国际或全国竞赛中获得二等奖(或银奖)及以上奖励;

4)创新发明成绩显著,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国家(际)发明专利授权;

5)在体育竞赛或文艺比赛取得成绩显著,参加省级以上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

6)取得辽宁省“双一流”建设项目重大标志性成果(排名前三);

7)学院认定的其他重大标志性成果

(二)研究生专项奖学金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基本学制范围内的全体研究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心理健康,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5.按规定修满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学分且课程考核合格

6.学生在德育建设、学术研究、学科及创新创业竞赛、创新发明、文体竞赛等方面表现突出。

 否决标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评选资格:

1.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2.本学年报到注册无故迟到者;

3.未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者;

4.未按规定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或所选课程考核中不及格者;

5.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2次以上,学院不推荐者;

6.本学年寝室卫生或安全检查不达标被通报批评者;

7.导师或辅导员考核意见成绩不合格者;

8.学校认定的其他形式。

(二)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在学期间评选资格:

1.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处分者;

2.考试作弊者或有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者;

3.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4.学校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办法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专项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研究生工作领导、研究生负责人、学院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修订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专项奖学金管理办法,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向上级上报并统一保存学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负责具体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专项奖学金评审实行学院负责制。各学院成立国家奖学金及专项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原则上不少于11人(总数为奇数),须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批准。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的制定、组织评审等工作,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平等、公正、回避、保密等原则。

 各学院可根据第五条申请条件,结合学院学科特点制定量化评审细则并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备案,通过备案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告知学生及导师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人数以辽宁省当年下达指标为准,研究生专项奖学金奖励人数以签订的奖学金协议为准。学校根据各学院研究生比例下具体名额,如遇学院奖学金名额剩余情况,学校将剩余名额收回在全校范围内重新分配

评审程序

十一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专项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原则上应是基本学制范围内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

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依据《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研究生专项奖学金者,硕博连读研究生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后,博士一年级当年可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在硕士所在学院申请,不可按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

第十  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各分科和导师的推荐意见。各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报告以书面形式(需全体评审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提交至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网上公示。

第十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专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实名书面裁决,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应及时将裁决结果告知学生本人。学校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发现确有弄虚作假或不符合规定程序行为的当事人和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并提请学校有关部门对当事人和负责人追究责任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  学校在收到辽宁省教育厅专项拨款和各设奖专项款项后一个月内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专项奖学金以银行卡转账方式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及专项奖学金,学校对有上述行为经举报核实的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并提请学校有关部门对当事人追究责任。

 附则

第十 国家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所有参评成果均需以沈阳药科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所有申请人及导师的第一单位均需为沈阳药科大学。

第十  本办法由研究生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经2021年1130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221月1日开始施行。原《关于印发<沈阳药科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以及有关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沈药大研字〔20182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