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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及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3-07     访问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我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促进创新人才培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辽宁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基本学制范围内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博士和硕士研究生,申请人将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入我校,其他类别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包括: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和研究生在校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根据新生入学考试录取排名或考生类别入学前评定;研究生在校生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生上一年的科研和实践能力、学习成绩和综合评价等情况评定,评定时间段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在本年级内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研究生学业表现予以评定。研究生享受学业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基本学制。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等级和额度:.

1.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直博生奖学金:10000/人/年

一等奖学金:10000元/人/年

二等奖学金:5000元/人/年

2.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推免生奖学金:10000/人/年

一等奖学金:8000元/人/年

二等奖学金:4000元/人/年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助标准和比例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以国家计划下达的当年全日制非定向招生数为依据,资助标准和比例如下:

1.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通过直接攻博方式录取到我校的博士研究生,只要符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资格,基本学制内在学期间均享受直博生奖学金,不参加其他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符合学校规定条件,以硕博连读、申请考核方式录取的博士新生的学业奖学金以录取全日制非定向就业人数为依据按一等奖50%、二等奖50%核定;普通招考方式录取的博士新生的学业奖学金以录取全日制非定向就业人数为依据,按一等奖40%、二等奖40%核定。博士研究生在校生的学业奖学金以录取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人数为依据,按一等奖40%、二等奖40%核定。

2.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通过推免方式录取到我校的硕士研究生,只要符合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资格,基本学制内在学期间均享受推免生奖学金,不参加其他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方式录取到我校的硕士研究生,按一等奖30%、二等奖40%核定。

第六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5.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  否决标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当年评选资格:

1)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2)本学年报到注册无故迟到者;

3)未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者;

4)未按规定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学分或所选课程考核中不及格者;

5)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2次以上,学院不推荐者;

6)本学年寝室卫生或者安全检查不达标被通报批评者;

7)导师或辅导员考核意见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参评一等奖学金;

8)学校认定的其他形式。

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在学期间评选资格:

1)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处分者;

2)考试作弊者或有经查实的学术失范行为者;

3)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4)学校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评审办法

第八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研究生工作领导、研究生院负责人、学院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向上级上报并统一保存学校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料。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负责具体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任主任委员,学科主席、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保存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料等工作。

第十条  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依据考生类别不同而不同。

1.普通招考生:参加统一考试的第一志愿博士和硕士新生,以录取排名为序进行评定;

2.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和直接攻博博士研究生:只要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资格,基本学制内在学期间分别享受推免生学业奖学金和直博生学业奖学金;

3.以申请考核和硕博连读方式录取的博士研究生:第一年原则上最低享受博士二等新生学业奖学金,以录取排名排序评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校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科研和实践能力”、“学习成绩”和“综合评价”等得分加和确定。每部分满分均为100分,分别乘以权重后求和,得到最后分数,三部分权重根据不同年级而异,如取得突出代表性成果可加附加分。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名确定获奖等级,如总成绩相同依次按照科研和实践能力、学习成绩、综合评价各项得分高低进行排序。总成绩计算方法如下:

博士二、三年级:总成绩=科研和实践能力*80%+综合评价*20%+附加分

硕士二年级:总成绩=学习成绩*40%+科研和实践能力*40%+综合评价*20%+附加分

硕士三年级:总成绩=科研和实践能力*80%+综合评价*20%+附加分

科研和实践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取得文章、专利、国内学术会议报告、科研获奖等高水平代表性成果的能力;

学习成绩原则上为第一学年所修学位必修课程(公共课+核心课)的平均学分绩;

综合评价包括省级以下德育先进典型、党建思政个人获奖、国家级以下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竞赛、文体比赛获奖、学生干部加分、学生活动加分、出勤情况、导师意见、班级意见等方面评价内容;

附加分原则上为省级及以上德育先进典型、党建思政个人获奖、国家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竞赛、文体比赛获奖,发表影响因子大于10SCI文章(自然排序第一),以及在国际学术会议做报告,取得国际交流合作成果(不含中外合作办学三个月以上国际交流)等突出代表性成果可累计加分,满分20分。如为集体项目,每位选手实际得分按排名乘以相应系数。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可连续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或专项奖学金同一年度可兼得。同一人申报并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后不得再使用同一成果再次申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本学院学科特点制定量化评审办法,报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通过批准后的评审办法需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告知学生及导师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每年入学前评定,录取考生获得新生学业奖学金的情况将随录取通知书一起告知考生,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全日制非定向就业全日制研究生新生均有资格评定。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校生学业奖学金每年9月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并上交参评材料,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未按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第十六条  依据国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规定,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

第十七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各分科和导师的推荐意见。各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至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网上公示。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仍对学院作出的答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学校及时将裁决结果告知学生本人。

第十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学校对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发现确有弄虚作假或不符合规定程序行为的当事人和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校对有上述行为经举报核实的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并提请学校有关部门对当事人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办法经2021年1130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2021级研究生开始施行,2020级直博生参照本办法执行。原《关于印发<沈阳药科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以及有关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沈药大研字〔20182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