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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1-04     访问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促进创新人才培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沈阳药科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试行)》(沈药大校字〔2013〕19号),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我校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根据《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将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入我校的非定向就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其他类别研究生除外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三条 研究生以基本学制为准享受奖助待遇。有关延期毕业研究生的奖助待遇,由其导师与学生本人按实际情况商定解决。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基本资助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5.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五条 停发标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暂停助学金发放,待其恢复后再行发放:

1)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2)本学年报到未按时注册者;

3)未按时缴纳学费、住宿费者;

4)学校认定的其他形式。

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不再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1)超过基本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

2)申请提前毕业的毕业生;

3)因故退学者;

4)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开除学籍处分者;

5)学校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50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每个月发放2500元。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每生每年60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每个月发放600元。

第四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依据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规定,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发放国家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 学校于每月15日前将当月研究生国家助金以银行卡转账的方式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寒暑假当月(2月、8月)不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