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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药科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6-01-04     访问次数:

沈阳药科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补充规定

(沈药大教务字〔200935号)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特对药学(英语)、药学(日语)、中药学(日语)专业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药学(英语)专业学生毕业前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未达到425分,但取得了药学(英语)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其它全部学分,按四年制药学专业毕业,达到四年制药学专业学位授予的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否则不授予学士学位。

二、药学(日语)、中药学(日语)专业学生毕业前国家大学日语四级考试未达到60分,但取得了其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其它全部学分,按四年制药学、中药学专业毕业,达到四年制药学、中药学专业学位授予的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否则不授予学士学位。

三、以上补充规定从2009届毕业生开始执行。

四、此补充规定解释权在学校学位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