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药科大学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办法
(沈药大校字〔2007〕10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药科大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由学校按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沈阳药科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修满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3.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即达到我国学位条例所要求的“成绩优良”标准;
4.必修课和专业方向指定选修课平均学分绩1.80以上(含1.80);
5.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350分以上(含350分),或学校英语学位考试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
6.药学(英语)专业学生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5分以上(含425分),药学(日语)、中药学(日语)专业学生国家大学日语四级考试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
第四条 沈阳药科大学本科毕业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
2.在校学习期间由于考试作弊受到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并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标准者;
3.必修课和专业方向指定选修课平均学分绩不足1.80;
4.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未达到350分,并且学校英语学位考试成绩未达到60分;
5.药学(英语)专业学生国家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未达到425分;
6.药学(日语)、中药学(日语)专业学生国家大学日语四级考试未达到60分;
7.体育总评成绩不及格;
8.结业生。
第五条 由于考试作弊受到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积极改正,同时达到下列两项标准者,经校学位委员会认定,可以授予学位:
1.受处分后认真吸取教训,积极改正错误,自觉遵守校规校纪,表现良好,受到所在班级同学的普遍好评,获得校级或校级以上荣誉称号之一(见附注);
2.学习努力刻苦,成绩优秀,必修课和专业方向指定选修课平均学分绩达3.0以上(含3.0),或者平均学分绩达2.5以上、并在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批
1.各学院根据本科毕业生在校的政治思想表现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业成绩,提出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名单,并附学习成绩统计(违纪学生申请学位要附本人书面申请、获奖证书、学习成绩、研究生入学通知、班级鉴定和学院意见等)等相关材料,经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教务处;
2.教务处汇总各学院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相关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
3.由教务处负责发放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新的问题不宜授予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撤消原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八条 专升本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与本科毕业生相同。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教务处具体执行。
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07届学生开始执行。本办法执行后,原相关规定废除。
附注:本办法中荣誉称号认定范围如下:
十杰大学生、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干部标兵、优秀团员标兵、优秀毕业生